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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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353

论中国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制

杨娴婷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组织进入了一个迅猛发展的阶段,不仅数量上激增,而且在社会诸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可以说,中国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是全球社团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反映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变革要求。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规范自然也纳入了法律的视野。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在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治理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阶段。而在中国,虽然也制定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但是,毋庸置言,中国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甚至严重制约了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正如美国学者萨拉蒙认为:“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民间组织法是决定民间组织活动及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当前中国民间组织的蓬勃兴起,对现存法律体制提出了挑战,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是目前和未来都要面临的课题。 本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间组织基本问题的阐述。学术界在这方面尚存在较大分歧,基于为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本文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诠释。对“民间组织”这一语词的选择是在与类似概念的辨析和对研究需要的考虑中确定的。对民间组织定义,并将民间组织的特征概括为自愿性、非营利性、合法性和公开性、民间性、自治性、多元性,既是对民间组织现有生存和活动状况的总结,也是对其今后定位及发展之路的导引,同时又给政府创造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应制度环境提供了依据。民间组织不应仅限于法规中已有的几种类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制的完善,其存在的领域和呈现的类型将继续丰富。 第二部分是从功能和需求的视角对民间组织勃兴和发展的原因进行理论阐释。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克服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必然结果,它们满足了人们对社会交往的需要和对公共物品多元化的需要;民间组织是政府主导的法治建设过程的重要支撑,它们以社会权利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体现着法治的内涵;其自治民主模式实现着社会的自律秩序、培育了公民的法治意识;民间组织所引导的公众参与是对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补充和保障,使民主制度臻于完善。 第三部分是对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脉络的梳理,评析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民间组织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态势及相应法律制度的变迁。总的来说,中国民间组织尚不发达,其发展状况由多方面因素造成,但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构成制约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第四部分是对中国民间法律规制现状的评析。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民间组织的法律体系,但从整体上来看,立法失于粗疏,约束多于支持,管控强于治理。这实质上表现出政府对民间组织的不信任又无奈的矛盾心理,反映在具体层面就是立法上对民间组织成立的严格许可主义、双重管理体制和执法上对民间组织的实际放任。 第五部分是对中国民间组织法律规制健全和完善的思考。制定统一的民间组织基本法,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取向应由“控制管理型"向“培育服务型”转变,与民间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改革准入制;改革双重管理制;改进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督机制。

民间组织;法律规制;公众参与;民主制度;行政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徐祥民

2007

中文

D922.1

50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