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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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349

论企业在公众参与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王海滨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公众参与能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群众基础,公众参与制度能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民主性、群众性的决策支撑。然而由于缺乏物质支持与话语权,妇女、儿童、土著居民及其非政府组织、农民的参与实践面临着诸多困难,公众参与正在沦为“贵在参与”。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民主性、群众性的公众参与,还需要富有成效的、能产生根本作用的公众参与。《人类环境宣言》等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均表明,企业同非政府组织、妇女、农民等都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参与主体,然而企业参与在公众参与制度中一直被忽视,这也是公众参与制度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众参与制度主体的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缺陷,企业在公众参与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没有被充分挖掘。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责任。可持续发展理论、社会责任理论阐明了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这些理论为确立企业在公众参与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撑。企业在公众参与制度中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体现在,企业在环境事务的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救济参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企业参与能够弥补其他主体参与的一些不足。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包括观念条件、制度条件和行业条件;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即坚持社会责任与企业权利的统一、坚持企业与政府及其它主体的合作理念。 一些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机制,在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方面也走在了世界前面。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手段各有特色。总体来讲,这些国家大都注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健全,重视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沟通,在立法、执法手段中注重经济手段的运用,这些经验值得我国认真借鉴。目前,受社会经济因素、心理因素和权力因素的外部制约,在制度层面,我国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单行环境资源法中都没有对公众参与主体加以明确规定,更缺乏促进企业参与环境事务的相关法律措施;在实践层面,企业参与环境事务也缺乏动力。 促进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利导性,使企业从服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承担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必须坚持三个指导思想,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先行,坚持法治原则以及合作、沟通、对话的理念。应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架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优化政府行为来建立政府与企业合作、沟通机制,并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企业的救济参与。同时,重视环境教育,加强新闻监督,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真正确立企业在公众参与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实现企业在环境事务中的全面参与。

公众参与制度;法律地位;可持续发展;企业合作;法律制度;环境事务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徐祥民

2007

中文

D922.291.91

50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