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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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274

沿海国防止船舶污染管辖权研究

徐伟力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确定国家对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权以及国家对其造成的海洋污染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对于有效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家的海洋防污管辖权一直是各国讨论最激烈的问题,在公海自由的原则下,国家管辖权只及于领海,公海中的船舶除了遵守国际法外,只服从船旗国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船旗国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是当代海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由于近年来海洋污染的加剧及国际海洋环保事业的发展,这项原则也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随着人类逐渐认识到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迫切性,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权问题上,传统的船旗国单一管辖已发生变更,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扩大了沿海国的管辖权,缩小了船旗国的管辖权,确立了综合的沿海国、船旗国和港口国的并行管辖权制度。 本文结合有关实际案例,在研究大量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主要阐述了关于沿海国控制在其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管辖权的立法结构及其所实施的预防性措施的深远影响,目的是使沿海国预防船舶污染对其沿岸海域造成威胁。本文从船舶污染和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两个概念入手,首先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比较系统地阐述。通过研究有关船舶污染管辖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包括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1969年《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件的国际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防污议定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防污管辖权的国际立法沿革进行了分析,最重要的是探究了其背后所隐含的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沿海国防止船舶污染的具体规定,着重阐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沿海国在不同海域即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不同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我国的海洋法律和海洋法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本文详细研究了我国现行防止船舶污染法律、法规中对外国籍船舶管制制度的具体规定,通过分析对我国现行防止船舶污染法律、法规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如,要与国际接轨,将国际公约具体化、国内化;完善我国内陆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规和地方综合性法律法规;制订全面的多方位的船舶污染防治法规,并考虑加入相应的国际公约等。本文还对我国的防止船舶污染管理体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防止船舶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外防止船舶污染管理制度的分析,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我国国情的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相关完善对策,如,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海洋综合管理中;加强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港口环保等设施的建设;加强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的装备建设;加强地方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国家的合作等。

船舶污染;沿海国;防污管辖权;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海洋污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崔凤

2007

中文

D993.5

56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