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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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237

国际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研究

苗园园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BOT投资方式是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其基本含义是东道国政府将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基础设施,专营权期限届满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BOT作为吸引外资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经济实力的一种发展战略,由于筹资能力强、对自有资金需要量小等特点,不仅深受东道国的欢迎,而且倍受投资者的青睐。 我国是从80年中期开始将BOT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由于缺乏完善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立法,各地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指导,遇到许多法律障碍,造成一定的混乱,影响了BOT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开展对BOT方式的专门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考察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中国的理论体系,加快立法的进程。 文章以客观的、法学的、国际化的眼光了解和观察国内外BOT法律制度与实践,抓住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加以研究探讨,以期解决现行法律之间、法律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从而有助于建立新的中国BOT法律体系和框架。 文章最后得出结论:应吸收和借鉴国外BOT立法与实践的经验教训,通过加强BOT专项立法来规范BOT法律关系,使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规范投融资方式,全面促进我国利用国外私人资本推进我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全文共分为三章:首先对BOT作了概括性的介绍,从分析入手深入地阐述了BOT的法律性质及特殊价值,以确定概念的内涵、外延并准确定性,同时揭示利用该方式的合理性。接着文章通过对比和个案分析,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采用BOT的立法与实践情况、主要差别及最新创新与拓展,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实践起到借鉴作用。接着,文章重点分析了BOT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及立法现状,明确了我国BOT立法的主要法律障碍,并提出了具体详实的立法建议。 第一章,国际BOT投资方式导论阐述了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原理。首先明确了BOT投资方式的概念并在分析几种对BOT法律性质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得出BOT的法律性质必须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的观点:从BOT的资金来源和BOT的特殊性看,BOT是一种新型的直接投资方式,BOT特许协议与传统特许协议不同,是一种新型的特许协议;从BOT筹集资金的方式看,BOT是一种国际融资;从BOT中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关系看,BOT是利用私人资本建设经营公共基础设施。最后,分别从政府和投资者角度分析BOT投资方式的价值,以说明应用BOT投资方式的合理性。 第二章,国内外BOT投资立法与实践首先,介绍了BOT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情况。针对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背景情况,对BOT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评价,并指出了国外应用BOT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其中详细分析了BOT在澳大利亚、美国、法国、香港地区以及在菲律宾、泰国、印度、马来西亚的应用,并得出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在采用BOT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实行BOT的外部环境、项目风险承担方式和适用空间等几方面。 然后,介绍了BOT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包括我国BOT实践的回顾、立法现状及我国实施BOT的前景展望。 最后,介绍了国际BOT投资方式在投资主体内涵、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方面的创新与拓展,以期对我国的BOT立法与实践有所启发。 第三章,我国BOT投资领域存在的障碍与立法设想我国目前关于BOT的立法很不健全,尚未形成调整BOT项目实施的法律框架,在BOT方式应用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具体来说,在特许协议主体方面、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投资项目范围方面、项目审批机关及审批权限方面、项目公司设立、组织及运作方式方面、经营权方面、政府保证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方面、外汇管制方面、投资回报率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障碍。 针对BOT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上述法律问题,借鉴国外BOT方式实施的经验教训,参照联合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寻找更有效地解决我国BOT方式所遇法律问题的方案。 鉴于BOT方式在我国的实践情况以及现行法律配套规定的不足,在立法模式上的选择上,通过对国外四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急需一部关于BOT方式的专项立法,规范BOT方式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而在立法主体的选择上,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单行法律。完善我国BOT方式的立法,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同时着手。在宏观立法原则上,应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尊重国际惯例、保护投资者权益、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和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基本原则。 在立法微观上,《BOT法》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BOT法》的总则部分,首先应该对BOT投资方式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界定特许权、特许协议的定义,规定特许权的授受主体、授予形式和总的指导原则。 《BOT法》的程序部分,可借鉴我国外资立法中有关申请、审查、批准等方面的规定,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确立BOT投资项目的主管机构、审批权限、申请方式及招标投标评标程序。 《BOT法》的实体部分,应明确特许协议性质、BOT方式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内资BOT准入问题、项目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BOT财产所有权问题、项目公司经营权范围和经营期限、风险分担方式、政府保证制度、政府的监督管理问题、征收和国有化及其补偿、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条款。 另外,《BOT法》作为一部全国性立法,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包括BOT方式的一切内容,可只对 BOT 方式在我国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规定,而通过建立以《BOT法》为中心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来构建我国的系统的BOT法律体系。

法律性质;法律障碍;经营管理;BOT投资方式;国际投资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7

中文

F284;D996.4

66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