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类公共安全意识的提高,雷电防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国外已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雷击风险评估体系,国内已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技术规则。随着技术规则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实践在国内快速发展。考虑到立法的前瞻性、法律规范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引导性,为防止或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有必要设计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
本文从环境法角度分析和研究雷击风险评估法律问题,既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又注重借鉴和吸收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先进和成熟的基本原则、建设经验,实现防雷立法的突破。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参考,构建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为有效地加强防雷安全管理探索有效途径。
本文主要采取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的研究方法。结合防雷立法和执法工作的实际,对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明确构建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比较国内外雷击风险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比较国内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可以看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属于行政法律行为,是气象主管机构代表政府依法开展的一项工作。为确保公共安全,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坚持规范化管理,杜绝各自为政,要结合防雷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一系列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当前,我国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上重视不足、评估行为的性质没有界定、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评估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评估程序不明确等缺陷。
在构建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时,要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通过比较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出构建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几点体会:从观念上要重视雷击风险评估法规制度的设计,赋予其应有的地位,将其纳入防雷减灾法律框架之中,同时也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要规范评估主体的行为。要明确雷击风险评估结论的法律地位。还要加强雷击风险影响评估的监督管理,明确雷击风险评估制度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要注重维护公众的参与权。公众参与雷击风险评估是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可以提高决策、建设项目的效率和公众对决策活动、建设活动的认同;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防雷意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违法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原因、结果、危害程度及其性质等,其行为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鉴于司法功能在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实施中的巨大作用和我国雷击风险评估制度中司法介入的缺失,我国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引入司法功能非常必要。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该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立体型环境公益诉讼体制,要借助环境权的实现来强化公民的防雷安全意识,并进一步推动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放宽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为公民提起环境诉讼提供立法依据;建立环境监督诉讼制度,增加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效率,促进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雷击灾害;雷击风险评估;环境影响;法律制度;环境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田其云
2007
中文
D912.6
39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