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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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181

两大法系动产抵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安森东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论文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动产抵押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论文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是对两大法系动产抵押制度扫描,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动产抵押制度的概述和分析,指出当前动产抵押制度的理论障碍,并对实施效果进行了评析。第三章为两大法系动产抵押的登记制度。首先指出了当前动产抵押制度的适用困境,同时提出了困扰理论界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两大难题,即:动产抵押公示的效力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协调抵押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选择上,作者认为“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是最佳选择。同时对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第四章是对动产抵押权与在同一担保物上其他动产担保物权并存时位序效力规则的分析。第五章为两大法系动产抵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了我国动产抵押公示制度选择和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具体建议。 文章的重点之一是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从现存的五种动产公示制度中,作者得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最佳方案,即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之后具体分析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 本文的重点之二是动产抵押权与同一担保物上其他动产担保物权的关系。作者分析了动产抵押权并存时、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押权并存时以及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的位序效力规则。 本文通过对我国动产抵押立法进行检讨,提出对其制度进行重构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亟需改变,从维护交易便捷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我国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公示制度,并对我国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做限制性和明确的规范性规定,统一动产抵押登记的机关,规范登记事项,确定登记的空间效力、适当引入动产抵押公示中的烙印或刻记制度等。 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动产抵押登记得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可对抗一切债权人,但不得对抗非恶意物权人。第二,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物被留置时,抵押权不得对抗依法留置抵押物的第三人;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物被留置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但是留置权人有权就因提供劳务、加工或原材料而增加标的物价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第三,重新界定并规范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适当扩大原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同时限制一些价值低、易损耗的生活资料成为动产抵押的标的物。第四、建立多元化的动产抵押公示体系——统一动产抵押登记的机关、规范登记事项、确定登记的空间效力、适当引入动产抵押公示的烙印制度、建立动产抵押查询系统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

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登记对抗;权利并存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胡家强

2007

中文

D923.2

66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