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认定及其归责原则研究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它的认定和归责原则是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而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对产品缺陷问题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本文从比较研究国外成熟的产品缺陷认定制度和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动向的角度,结合典型案例,探讨产品责任法律上产品缺陷的认定和归责原则问题。
产品缺陷的内涵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各国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主要将缺陷与产品欠缺安全性联系起来,并拟定了几种参考的因素。我国对产品缺陷的界定虽然也涵盖了“不合理危险”这一要素,但更强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他国对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值得我们借鉴。
很多国家对产品缺陷的类型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并发展出了消费者期望标准和风险一效用平衡标准这两种认定标准,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提供了实践可行的依据。我国法律上对产品缺陷的类型和认定标准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司法自由载量权没有统一根据,所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弥补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显得尤为必要。
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的归责原则问题一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当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严格责任得以确立。但是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是多元的,在形形色色的案例中,原告可依实际情况从合同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责任理论主张权益,而不拘泥于一种理论。因为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所以归责原则尚存在争议,本文澄清了我国产品缺陷致损的归责原则,指出我国对生产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方式。透过对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归责原则的分析,笔者建议我国今后立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和使用者,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断出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归责原则;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阳露昭
2007
中文
D923.8
44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