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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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077

我国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政府规制

刘景景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我国水产品出口额已连续多年居农产品出口额首位,成为我国出口重点商品,这表明水产品出口在我国农产品出口以及我国外贸出口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但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健康意识的提高,食品包括水产品的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为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不少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率先推动了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水产品质量问题也因此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瓶颈,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和我国水产品的国际形象,更对水产品贸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尽管政府已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非常重视,但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事件却频频发生,导致我国水产品出口受阻。目前国内学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也主要停留在安全问题发生机理上,涉及政府规制的研究几乎空白。再加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相比总体水平比较低,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专业性质量安全法规少,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法规体系内部存在很多漏洞和矛盾;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落后,以及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覆盖面低,多系统检测机构并存,忽视源头检测等。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频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标准的差距充分暴露了我国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和漏洞,亟需政府规制的改革。此外,政府规制也是多方面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弥补水产品市场失灵的要求,其次根据爱德华和安德烈的食品安全管理路径选择模型,我国中等程度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秩序的现状也要求我国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行规制,再次,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和水产品贸易大国,我们也必须遵从国际规制的原则和采纳国际标准,利用国际规制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术性壁垒。此外,我们也要注重规制职能、规制权力和规制机构之间的一致性,否则将导致规制体制运作的混乱和失序。根据国际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提出的《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推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有三种,齐抓共管型、部门垄断型和整合型,考虑到我国的实际,笔者建议我国使用整合型,因为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控制体系的一致性,而且不会影响已有规制机构的日常职能,所以在政治上更可行。当然模式的选择还要考虑干预程度,虽然理论最优的规制模式是以激励为基础的干预,但在实际中,水产品的特性决定了质量信息的获取成本高且传递困难,消费者对质量信息需求度也不高,因此直接规制将更为有效率。同时因为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兼具性能标准和过程标准的特性,笔者建议我国选择全过程规制的模式。之后考虑到发达国家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我们借鉴了他们的实践经验,并在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中包括行政管理体、法规标准和执法体系、渔业信息管理体系三个子体系。希望能够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水产品出口;质量安全;政府规制;质量标准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贸易学

邵桂兰

2007

中文

F762.6

96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