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1988年FDIC前主席William Seidman在论及存款保险作用时,曾对存款保险作了如下精彩的评论:存款保险如同核电站,如果操作得当,可以获益,但只有具备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才能防止它失去控制,而一旦失控,其造成的伤害会波及整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自上个世纪30年代创建以来,在保护储户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择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但是,制度本身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这些消极作用将会给金融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将陆续完成股份制改造,金融市场日趋完善,但同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也在加大,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不再适应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我国的相关部门也正在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做着积极的准备。我们在这个时期对存款保险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有所帮助。
本文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基本内容、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以及制度职能分析等:然后应用博弈论和一些数学模型,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了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产生根源,认为道德风险在银行体系中客观存在,是由银行存款融资方式和利益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决定的,而存款保险一方面弱化了银行来自存款人监督和谨慎选择存款机构的压力,另一方面“刺激”了银行的风险偏好,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在存款保险实行固定保险费率和自愿投保方式时,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不合理的存款保险模式同时也是逆向选择问题产生的外在诱因。因此,要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必须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在风险防范措施中,风险定价是重点和核心。本文针对这点,着重介绍了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和期望损失定价法。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风险定价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定价的思路:风险层次定价,即按照风险和资产状况,把我国金融机构分为多个层次,每个层次根据风险状况适应不同的费率。然后应用期望损失定价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保险费率做了合理估计,并利用确定的费率对我国2008-201O年间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做了预测和模拟。本文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提出建议,希望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和改进起到积极作用。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定价;金融体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金融学
孙健
2007
中文
F842.682
57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