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070935

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人格

卢伟伟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非政府组织作为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上迅速崛起的新生事物,以其旺盛的生命力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近二三十年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政治领域一个极其引人注目的现象。从联合国大会到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从国际人权保护到国际贸易领域,甚至国际条约的制定等等,随处可见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身影。这些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极大的丰富了国际法主体构成的内容,促进了国际法学理论的发展。 长期以来,主权国家体系中的国家中心主义一直是传统国际法学的基石。国际法学界过于强调主权国家和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的重要性,实际上是片面强调了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行为体的人格和地位。一些法学者将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狭隘的解释为缔结条约和建立同盟的能力,而将组织结构完全锁定在特定的人口聚集等方面。这种关注的研究视角遮蔽了许多不同于传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但又在国际舞台上异常活跃的诸多超越国界限制的组织。 在全球化浪潮演进的今天,随着市民社会的重新复苏和发展,人们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寄予了更加多的希望,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增强。虽然在国际法的部门法中,如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等,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已经得到确认,但是在公认的国际法中,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却并没有得到明确。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把国际非政府组织纳入国际法学的研究范畴进行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意在为其国际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尝试为中国发展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提供一些宏观的政策建议。 从法律角度考察国际非政府组织,最基本的问题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就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的法律人格问题。这一问题关系到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否独立、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实现其宗旨,关系到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其成员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其重要意义不可衡量。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人格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本文从其人格的来源、内涵和属性、局限性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其人格问题进行了全面和充分的论述。同时运用了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等多种方法,采用了国际政治和社会学的相关见解,以较为清晰的思路和更为开阔的视野来认识这一问题。 以国际非政府组织这样一种不具有传统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影响力空前扩大的非国家行为体为深入的研究对象,将更加有助于国际法学更多的关注那些长期被边缘化的行为体,从而超越国家中心主义,拓宽国际法学的理论研究事业。但是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分析也得出,国际非政府组织由于自身人格上的局限性,既不能盲目地夸大其人格地位,也不能一味地对其压制,而要扬长避短,对其加以科学地和理性地分类管理。

国际非政府组织;法律人格;国际条约;国际法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李雁

2007

中文

D990

57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