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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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0907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规制研究

李聪聪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业务呈现出多元化与综合化的趋势,金融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在此背景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严格规定,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金融业在向混业转变过程中的监管这一经济法律现象的存在有其独特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原因,隐藏在这一现象背后的是一些基本法律精神。金融监管是指各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无论是作为一种权力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本质上都是一个法律问题。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金融体制总体上经历了一个由混业到分业、又由分业到混业的制度变迁过程。混业经营是金融市场发展的自然结果,这说明它本身就具有某些天然合理性。一般认为,混业经营总体上优于分业经营,是由于混业经营具有的分业经营所与其比拟的优越性,如混业经营可以形成规模经济、分散风险、调整灵活、金融服务形式多样化。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混业经营会给金融业带来负面效应,主要体现为金融业务风险的加大。这种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化势必会对一国的金融监管法产生许多影响,因此,改革并完善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也成为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大背景下,虽然我国目前的国情还不允许立即放弃金融分业体制,但外部竞争的压力和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要求使得中国金融体制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成为必然,事实上我国的金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这样的金融体制模式发展趋势,必然会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提出一系列变革要求。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最可行的方法莫过于充分发掘现有法律体系中适于混业经营的法律空间,在现行的分业经营体制下寻求向金融混业经营健康、稳健过渡的路径。一般而言,大凡金融业发达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尤其是对混业经营体制进行法律规制方面实践,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规制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借鉴。在我国当前金融业发展水平、金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均处于较低层次的现状下,要建立适应混业经营趋势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激进地强求监管法制的立即改变是不现实的,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借鉴外国混业经营监管的成功经验,确立起我国金融监管法以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发展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在这个前提下,首先应当健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和系统化,为混业经营留下发展的法律空间,使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有法可依,同时与WTO相关法律制度接轨。其次应当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体措施可以是:在建立分业监管体制间协调机制前提下,逐步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法律监管机关;采用功能性的监管方式;建立“防火墙”制度完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完善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批露监督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法律。再次应当加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配套机制的完善,从而建立以专门的监管机关为主,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以及对监管者监督相配合的系统的监管体系。另外,还应当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提出以上应对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构想,以期在当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下,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制,循序渐进、平稳过渡,最终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这一现代金融体制目标。

金融监管;混业经营;法律规制;金融体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

任以顺

2007

中文

D922.28

46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