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立法的比较法研究
电子废弃物是增长最快、最难以处置的固体废弃物种类之一,并且其往往包括很多危险性物质因而更具危害性。但是其中蕴涵着巨大的社会财富和资源,解决其处置和资源化问题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所必需,是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的核心问题,是实现产品生命周期的必然要求。对电子废弃物进行立法势在必然。
欧洲环境立法先行国家对于治理电子废弃物进行立法的探索由来已久,正是在各国的立法实践基础上,欧盟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与《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两条指令。一石激起千层浪,欧盟这两项指令似乎是对各国电子电气设备出口产品形成了贸易技术壁垒,但从长远来看它有助于提高电子废弃物回收及再循环率,对各国立法起到了强大的促进作用。由于地域的、国情的、传统的差异,各国在立法体现了惊人“相似性”的同时,又各具特色自成体系。日本《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更是走了一条特色鲜明而又卓有成效的道路;美国对市场主导的信奉,企图凭借其完备的市场经济模式来推行企业自愿为主的治理模式,但是环境立法走在前面的州却对探索电子废弃物立法的努力日甚一日,加利福尼亚州是其中的翘楚。
电子废弃物的立法不是孤立的,依赖于各国完备的环境体系特别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时电子废弃物的治理模式同样是复杂的系统的,其制度需要缜密的设计严格的规划。各国在制度设计上需要综合考虑本国国情、国际趋势以及制度实施的有效性,这就决定了各国立法是不尽相同的,通过比较法来研究其中的异同是本文的主体内容。整个电子废弃物治理制度包括但不局限于,管辖产品的确定、生产者责任的设置、回收体系的构建、管理部门及政府角色的定位、费用承担以及公众主要是消费者责任、以及一项法规得以实施所必须的法律责任设置、破旧立新所必须的履行时间表、检验立法成效的目标和实施效果,这些都是本文进行比较的基本工具。比较不是简单的对比,更需要挖掘探讨制度设计的共性、隐藏在具体制度后面的设计考虑以及对各国的有益尝试,并且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对其客观评价也是比较所必须的。
比较不是目的,重在对立足本土的有益启示。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废弃物治理道路十分紧急。然而由于长时期内我国环境法起步晚和对电子废弃物研究的重视不够,对于电子废弃物治理的理论、立法实践都存在很大的欠缺。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建设和谐社会,要求一个循环经济理念下的电子废弃物治理体系,而法律法规体系必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吸取有益经验国外先进立法,尽快建立科学有效电子废弃物治理体系,填补法律空白,使我国的电子废弃物治理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走上经济环境双赢之路。国家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这一有效宏观调控手段,建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模式,构建科学的有效的回收治理模式,科学的划分电子废弃物治理中的责任负担等等。电子废弃物的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制度支持、产业推动,因此电子废弃物治理可持续模式建立之后,由点带面,对于我国的产业调整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理念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电子废弃物;比较法;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环境立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郭院
2007
中文
X705;D922.6
78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