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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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0903

TRIPS协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关系研究——以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为视角

刘玲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TRIPS协议是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下产生的,它在实现了与原有的知识产权公约有机衔接的同时,又创建了新的知识产权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更为广泛的实体内容,促进了保护制度的统一和保护水准的提升,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现实和潜在的影响。 在中美同为WTO成员的新形势下,在TRIPS协议更多体现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意志的前提下,当中美贸易中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美国企业依美国制定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时,中国企业仍摆脱不了美国依据国内关税法337条款采取单方面贸易措施的境遇。337条款主要规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的行为,实践中主要与侵犯知识产权相关。它提供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和威力较大的救济措施,从而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 TRIPS协议中与337条款相关的条文,主要体现在TRIPS协议的第3条、第41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中。仅通过对二者条文对比这一表层分析来看,除TRIPS协议第41条第2款因其自身过于弹性的规定无法认定337条款是否与之相符外,二者总体上是一致的。但通过对337条文的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实际效果分析,发现从本质上而言,337条款与TRIPS协议是相矛盾的。但由于美国所处的强势地位以及337条款与TRIPS协议表面一致所具有的迷惑性,337条款与TRIPS协议一致性的争论,还会在一定时期继续存在。认为二者相符合和二者相矛盾不同的观点会持续并存。 337条款与TRIPS协议一致性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包括:利用337条款;借鉴美国利用国内法影响国际规则的做法;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排除美国国内法的适用。二者非一致性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包括: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迫使其做出改变;警惕美国无视国际规则的危险做法;借鉴美国顶住国际压力,有保留地修改337条款的做法。此外,还应从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导致337条款性质无法认定寻求对中国的启示。最后,应放眼337条款与TRIPS协议视野之外,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维护权利以及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公平贸易;进口贸易;贸易争端;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刘惠荣

2007

中文

D923.4

69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