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出资人外派监督机制研究
十六大后,我国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已具规模,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与授权经营公司依据产权关系,形成了出资者和受资者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如何监督国有资产运营,一套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就显得更加重要。由国资委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和外部董事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监督约束经营层行为的制度安排,其中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制度,是国有出资人外派监督机制的主要形式,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笔者通过实践认为其在制度设计、监管程序、工作环节方面还存在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尤其在引入外部董事制度以后,形成了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会的双重的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范围,就如何从制度上明确界定职能分工,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完善,也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本项研究首先用公司治理理论和产权理论分析我国现阶段国有资产监督体制,通过对国有企业外派监督机制的演变回顾,在对比分析外派监事会制度与内设监事会制度、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基础上,指出外派监事会制度的优势特点,论证了外派监事会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针对外派监事会制度前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试点中的外部董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探讨监督作用受限的深层次原因,指出外派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美、德、日公司监督机制进行分析评价,得出有效运行监督机制的共同特点,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国有出资人外派监督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接下来,立足于出资人的角度,提出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加强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基础上,协调好与外部董事的职能交叉,构建一套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规范有效的外派监督机制的政策建议。
国有出资人;监督机制;外派监事会;外部董事;国有资产监管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会计学
王竹泉
2007
中文
F279.241
43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