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我国私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
风险投资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各国理论界对此也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近年来,众多学者对风险投资机制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础上,主要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
本文首先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基本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以及它的内在机制;然后分析了风险投资中的三个主客体:风险投资者、风险资本家、风险企业家的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相互构成一种双重委托一代理关系;本文详细分析了其中最为关键的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正是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内生出了风险投资对创业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导致风险投资对创业企业进行公司治理。
目前,私营企业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我国私营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的是中小企业,令人担忧的是私营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遇到了难以克服的瓶颈。本文通过对私营中小企业制度的分析总结了其制度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其存在制度创新的需要。并通过实例论证了我国私营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的积极意义。
通过分析我国私营中小企业的制度问题和发展中遇到的瓶颈,结合风险投资委托代理关系内在机制,本文总结出风险投资在构建我国私营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作用和意义。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的内在机制证明了有限合伙制是一种兼顾合伙制和公司制优点的制度形式,在融资、税收、私营企业家主导权等方面都有利于我国私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对推动我国私营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有着深远的影响。
风险投资;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有限合伙制;委托代理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企业管理
权锡鉴
2007
中文
F279.245
56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