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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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0662

基于产品差异化的企业横向兼并福利效应研究

赵伟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企业横向兼并的动因主要是规模经济动因、管理协同动因和市场垄断动因。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而言,这三种动因的作用效果不同:前两种动因增进了企业自身福利,也增加了社会总福利;而第三种动因却在增进企业自身福利的同时,可能损害消费者、竞争对手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福利,进而可能损害社会总福利。 由于存在垄断扭曲、利益分配、交易成本等因素,以及结合个案实证经验,有必要使用消费者福利标准衡量企业横向兼并。在不考虑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情况下,只要兼并前后产品价格不变,就可以认为消费者福利没有受损。 在同质产品市场上,企业之间进行产量竞争,均衡结果是一个产量上的纳什均衡。在差异化产品市场上,如果以选址模型的方式研究,则企业之间进行价格竞争,均衡结果是一个价格上的纳什均衡,即伯川德均衡。市场中的所有产品都可以看作是同质产品和差异化产品的线性组合,进而可以看作是同质产品与最大差异化产品的加权平均,其权重取决于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因此,合理的衡量企业横向兼并福利效应的标准,应该是同质产品和差异化产品模型的结合。 当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较为自由时,根据同质产品模型计算得出的结果与改进差异化产品模型的结果非常近似,在实际应用中可以通用。当市场集中度较高,特别是呈现寡头竞争态势时,根据改进差异化产品模型得到的评价企业横向兼并的福利标准则更为严格。与1992年美国横向兼并准则中的HHI方法相比,本文的评价标准更直观,经济含义更明确,更接近于现实。 我国目前发生的绝大部分横向兼并仍然处于较低水平,通过兼并造成的福利正效应大于其负效应。但是,在一些集中度较高、特别是涉及政府垄断的行业中,横向兼并已经有可能对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我国的反垄断法需要对不同行业和不同行为主体区别对待。在大部分竞争性行业中,横向兼并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反垄断政策应该趋向宽松;在一些集中度高、特别是政府垄断色彩浓厚的行业,大规模的横向兼并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福利,需要反垄断法重点考察和监督。

企业兼并;福利效应;差异化产品;反垄断行为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企业管理

姜忠辉

2007

中文

F271

53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