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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0648

侵权行为法立法体例比较研究——兼论侵权行为法之冲突规范

蔡忠良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侵权行为是指违约行为以外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民事行为;第二,它是一种非特定义务人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行为;第三,它是一种不法行为,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例,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体例,具体讲主要有四种类型:法国的概括式、德国的折中式、英美的列举式、荷兰、埃塞俄比亚等国家的一般条款加类型化的模式。通过对各国法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宜采取一般条款加类型化的模式。 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设想: 1、关于一般条款的设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而且应对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造成的侵害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由于其在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方面有着共同的属性,因此,不需要再进行细致的列举。但是对于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承担等任何一方面有特殊性的侵权行为类型,应当进行列举,以给予行为人和法官明确的指示。类型化的分类方法为:自己加害行为责任、对他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对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危险责任。 3、对可救济的损害做出规定:从性质上可以将可救济的损害分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前者原则上应完全赔偿;对于后者,应当合理赔偿。应当对可救济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列举,并规定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4、对侵权责任的形态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等责任形态做出详尽的规定。 5、对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加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事实上的判断、盖然性、法规目的、中介因素、比例性因果关系。 6、对冲突规范的完善:首先,应确立我国侵权冲突法的价值取向,其次,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存在亟待修整的条款,第三,几点建议:一是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全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制度,二是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为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制度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侵权行为;冲突规范;侵权行为法;立法体例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刘惠荣

2007

中文

D923

50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