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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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0647

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赵承利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随着“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付诸实践,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共存的局面。由于不同法域的人要受不同的法律支配,当他们建立跨法域的法律关系时便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多法域国家的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中的最后、最关键的问题。由于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时间不长,可总结的经验甚少,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分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建议,就成了我国法学界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本文基于以上考虑,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此予以探讨:一是从法域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和特点、民商事判决的范围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关系。这是解决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基点。二是在介绍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民商事判决与区际民商事判决的各自特点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应采的理论。三是从借鉴国际社会关于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方法入手,重点剖析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所采用的模式,指出这些国家的做法对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借鉴意义。四是详细介绍了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外法域民商事判决的条件、程序等立法情况以及四法域对于相互间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相关立法,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三者之间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分析。五是就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包括大陆与台湾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和“管辖权”问题、内地与香港方面的“判决范围”和“判决终局性”问题、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次,对于我国应采取何种模式这一前提性问题,分析指出国内学者提出的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国际条约模式及中央立法模式均不适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区际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最佳模式的选择是根本法加双边协议模式,并对其根据和原因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证,进而指出了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努力方向是构建较为统一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再次,探讨了构建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应解决的司法管辖权冲突和公共秩序保留这两个关键性问题,并对于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提出了较有新意的观点。最后,阐述了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提出主体与应提交的材料、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方式与保全措施,并对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以及对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后的补救措施,也提出了不成熟的见解。

区际法域;判决承认;判决执行;模式选择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胡家强

2007

中文

D925.1

85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