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与我国的法律对策研究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相对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而言的,其特殊性就在于,驰名商标要求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更高水平的保护,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限于普通商标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以及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超常创汇能力,驰名商标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提出扩大保护,几十年来,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得到了迅速发展。但迄今为止,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标准、界定方法及保护措施等一系列基本而又重要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复杂性,也说明还有理论探讨的必要。
本文全面论述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予以应对。第一部分主要论述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驰名商标的概念、法律特征,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等,在有关问题上表明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通过引证、分析相关资料和案例,论述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阐明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认识。《巴黎公约》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地域性’’限制,突破了公约本身确立的“独立保护”原则,开创了商标“跨国保护”的先例。《TRIPS协议》提出了比《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更高的标准。扩大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空间范围;把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联合建议》在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和不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相关公众的范围,这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实践中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扩大了驰名商标的对抗权,不仅可对抗商标,还可对抗企业标志、域名;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此外,还阐述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保护驰名商标的经验。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现状的分析,指出与国际公约规定的差距,提出我国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适应国际趋势,创新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措施。如:采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并用的标准,来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范围;实行“被动认定为主、主动认定为辅、个案保护”的混合认定模式;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实行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赋予在先使用人一定期限的申请优先权和附带一定条件的商标在先使用权;从五个方面建立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在解决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问题上,提出完善域名注册程序和救济途径的措施;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等。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刘慧荣
2007
中文
D923.43
54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