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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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0544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刘文华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规则,是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维系不动产秩序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登记公信力的理想是将物权变动及时、全面、忠实的表现于不动产登记簿,使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尽可能一致,从而保障第三人对登记权利归属状态的信赖,实现登记公信力制度的价值,维护交易安全。本文着重分析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概念含义、法律意义、制度基础、逻辑起点及法律价值,进而通过对公信力制度的外国法考察,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最大程度确保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理想状态的角度,探讨了保障公信力实施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对我国未来立法公信力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概述。该部分首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了界定,指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实际就是不动产登记所具备的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信赖的效力,是登记权利的真实性推定。接着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和登记公信力关系的分析,发现登记公信力以登记为基础,并在功能上加以补充。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公众提供了可以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而登记公信力补正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权利瑕疵,从而达到保护交易第三人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所以,承认登记公信力应当是大势所趋,是保护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当采用公示公信主义。 第二部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与逻辑起点。首先关于制度基础,认为选择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基本理论背景是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分野。债权法上的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的最终生成应完成于公示表征——登记。接着,论述了登记成立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下登记公信力的选择以及实质审查主义与形式审查主义对登记公信力的影响。发现登记成立主义为登记公信力奠定了基础,而登记对抗主义下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会损害财产静的安全。一般来说,在实质审查主义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不动产登记则不具有公信力。其次论述了登记权利推定力是公信力制度的逻辑起点。 第三部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价值。在价值分析上,登记公信力制度所具有的安全、自由、公平、效益等价值,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为建构公信力制度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回答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正当性。 第四部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制度的外国法考察与制度保障。正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设计才奠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存在的正当性,因此本部分从不动产登记簿的设计、实质审查制度、异议登记制度、更正登记制度、登记机关责任制度以及公信力赔偿机制构建等方面较为完整的论述了建立健全若干保障制度的方法和重要性,确保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使登记公信力的发生尽量处于理想状态,以此最大程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第五部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构想。通过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存在问题的研究,设立公信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阐明了建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的法律定位、制度构想和配套措施。提出构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首先就要不断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物权变动;财产交易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胡家强

2007

中文

D923.2

69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