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花生种植保险供求主体有效合作模式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国内市场本身的缺陷,农业面临着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的农业可能会经济效益较低,而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对处于弱质产业地位的我国农业来说,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特殊的弱质产业,面对自然、市场、技术、政策等多种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风险管理。农业保险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在国际上,农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非价格农业保护的重要工具之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积极试验、推行该项政策。本文试图从微观层面对我国花生种植保险供给意愿和需求意愿两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供求主体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通过保险手段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在山东省花生种植保险需求意愿的测度研究方面,采用了调查问卷的形式,提取了花生种植保险需求意愿的影响因素,运用Logistic模型对需求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户主年龄、受教育情况和人均耕地对花生种植保险需求意愿基本没有影响;年均自然灾害损失、家中是否有大学生、是否听说过农业保险、是否购买过商业保险这四个因素对需求意愿有正向影响;户主务农年限、劳动力占比、家庭面临重要问题数量和家庭年均收入这四个因素对需求意愿有负面影响。第二,对花生种植保险供给意愿进行了定性分析。结果表明,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意愿是影响农业保险有效供给水平的关键因素,但是我国在提高保险供给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包括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不健全、基层保险工作人员缺乏和较低的定损理赔技术和风险区域划分技术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第三、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别对花生种植保险的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做出分析。研究发现,无论是花生种植保险的需求还是花生种植保险的供给,政府都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确定了“农户—政府—保险公司三方联动关系”,以合理发挥政府在花生种植保险发展中的作用,促进花生种植保险的全面推广。然后对农业保险合作模式进行了效用分析,发现政府主导下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比较有效的,承保主体应当由政府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担当。最后对合作模式的实施构建了比较完备的运行机制。第四、从完善相关法规、完善花生种植业信息反馈体系、培育新型花生种植业投保主体、建立花生种植业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四个方面对花生种植保险有效合作模式的支撑条件进行了分析。 本研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⑴目前学者对国内农业保险的研究多以水稻保险、棉花保险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本文选择以花生种植保险作为研究对象,符合山东实情,丰富了农业保险的研究内容。⑵通过实证分析研究花生种植保险的供求意愿及其影响因素,通过博弈分析验证花生种植保险供求行为的有效性,并使用效用分析识别花生种植保险的有效合作模式,多维度、多层次地对花生种植保险推行方式进行研究,为设计花生种植保险有效合作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农村经济;花生种植;农业保险;山东地区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农业经济管理
权锡鉴
2013
中文
F327.52;F842.66
131
2015-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