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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王燕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当今国际海洋法仍处在深刻的变化和发展过程中。自1945年美国《大陆架宣言》之后,世界上众多沿海国家纷纷依据本国的国情,或遵循美国以自然延伸为基础的大陆架权利主张,或以距离为标准,对邻接领海一定范围的海域提出权利主张。在此过程中,一些领土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出现利益冲突。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国际法院在大陆架划界上将以自然延伸为基础的公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1977年英国-法国大陆架划界案进一步将这一原则稳定下来。虽然这一原则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被普遍承认和运用,但由于公平原则的抽象性,其内涵并不确定;另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叠性,因此,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法院对公平原则的内涵也有了新的解读。在1982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法院指出,虽然等距离原则并没有取代自然延伸,但自然延伸原则在当事国海岸距离不足400海里的情况下,不应发生作用。在此后的国际司法实践中,等距离-特殊情况已经成为海洋划界案件中惯常使用的划界方法,自然延伸原则的作用在削弱,在2012年缅甸-孟加拉海洋划界案中,法院将等距离原则运用在200海里以外的海洋划界当中。综合考察历年的大陆架划界案例,不难看出以下趋势:第一,等距离-特殊情况作为划界的方式在公平划界中的作用日趋重要;第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呈现出合一的趋势。另外,虽然比例原则通常作为公平原则的校验方式或者影响等距离-特殊情况的因素存在,但实际上它应该在海洋划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在海洋划界争端中,应该避免由国际司法机构裁决,力求政治谈判解决,以避免等距离-特殊情况、以及国际诉讼中不稳定因素给我国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从长远角度出发,要重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的权益。

大陆架;划界问题;利益冲突;公平原则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薛桂芳

2014

中文

D993.5

43

2015-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