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关系人受贿主体研究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刑法反腐制裁体系关注的重点,但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关系人”参与受贿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为此中国刑法贿赂犯罪体系开始积极调整,突破了过去贿赂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做法,依托受贿罪的法条规定和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将参与贿赂犯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关系人”的身份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之下,贿赂犯罪体系由此走上了一条逐步扩张的道路。 对“关系人”受贿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和以往的若干司法解释奉行“问题主义”的思路,先后引入了“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人”这样内涵模糊无法明确界定的术语作为犯罪的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实践中常令司法裁判陷入不能适法的境地。学者们大多从形式侧面对上述“关系人”相关概念进行解释,无法得出科学而有操作性的结论。为准确有效打击“关系人”受贿,笔者认为应对主体进行实质解释,并用“关系人”一词统一主体,进而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关系人受贿主体范围达成共识。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就“关系人”涉及受贿问题的立法沿革加以简单梳理,搭建受贿犯罪的“关系人”体系并对各主体的范围界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对涉及“关系人”参与受贿的三种模式的定罪规则和各模式下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阐述,并表明了自己的立场。第三部分,笔者在对国外相关国家的“关系人”受贿犯罪立法进行分析借鉴的前提下,针对我国刑法中对“关系人”受贿主体界定不清的问题,笔者建议对“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人”等概念进行实质解释,并用“关系人”这一称谓来统一上述主体,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贿赂犯罪;关系人;受贿模式;定罪规则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赵星
2014
中文
D924
36
2015-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