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目录>
<

森林生态补偿主体探讨

卫巍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为16.55%,森林在在保护土壤、提供新鲜空气、防止水土流失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生态价值。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中,主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森林生态补偿的主体的界定有所差异,对同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有着不一样的见解。我们应当去借鉴外国关于森林生态补偿主体的一些理论建构和具体实践成果。与其它的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例如草原、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起步早、也相对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补偿主体单一、受偿主体虚化、补偿标准有失公允、缺少专门的补偿机构等等。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改变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推动补偿主体多元化;设立专门的补偿机构,提高补偿基金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实行有差异的动态补偿,使补偿基金的发放更具公平性等。不断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接受该制度,有利于森林生态建设落实到实处,有利于美丽中国的建立。

森林生态补偿;补偿主体;市场机制;立法完善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田其云

2014

中文

D922.63

28

2015-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