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责任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贫富差距加大,弱势群体人数增多,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冲突。中国已经由生存型阶段进入发展型社会新阶段,发展阶段的变化引起中国需求结构的战略性升级,中国以GDP为导向的“增长主义”正逐步走向以促进人的发展为目标的第二次转型,成为历史客观趋势,第二次转型与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走向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劳动关系作为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状况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和谐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在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企业转型的特殊时期,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越来越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层出不穷,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府作为秩序维护者和公共服务供给者,作为人民权利的委托者、人民意志的代表者、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责无旁贷。 从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历程看,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自主协调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为片面地追求GDP,也有意无意地维护了资本的利益,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领域政府责任缺失的现象较为严重。在“资强劳弱”的现实情况下,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担负着更加重要的责任,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机制,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念,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发展理念,秉承“抑强扶弱、劳资制衡“的原则,在劳动保障立法、完善就业保障体系、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和三方协调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注重发挥自身的作用,完善和强化对劳动关系的治理职能,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以应对市场化的挑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责任;社会秩序;市场机制;利益主体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公共管理学
吕建华
2013
中文
F249.26;D625
39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