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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328288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研究

李翔宇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农业转基因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转基因农作物大量涌现。与传统作物相比较,转基因农作物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例如:具有耐低温、抗虫、抗病、抗除草剂等优点。并且转基因农作物的单位产量明显地高于其他传统作物,这就使得其能够为种植者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可是转基因农作物的大量种植,也造成了基因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如墨西哥玉米事件、加拿大的转基因油菜中出现的超级杂草等等,这些事件警醒我们,转基因农作物的潜在环境危害。正是因为转基因农作物的危害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破坏性等特点,因此我们才应该在转基因农作物种植前的审批、种植中采取法律预防措施,基因污染出现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等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世界各个国家对转基因作物都进行了法律管制,欧美各国更是出台了较为详细的法律管制办法。  中国在转基因技术上的发展虽然不如欧美等国家速度快,但我国也是在进行着技术研究。转基因农作物在我国的种植面积越来越广阔,转基因农作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这就要求法律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在我国,各个部门也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发展的需求。近年来连续出现了涉及转基因农作物及其产品的案件纠纷,如雀巢转基因食品标识案件、转基因水稻商业化问题。这都表明我国现阶段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规制存在漏洞,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执行措施不完善等。  虽然我国对农业转基因作物有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但对于具体的问题并没有合理有效地解决。文章将对基因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对事后处理的不及时、救济制度的不合理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找出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并探讨相关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分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法律救济;利益分析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徐祥民

2013

中文

D922.16

36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