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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328276

中国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法律规制

赵颖颖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南极非生物资源一直吸引着国际社会的目光,1970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在国家南极政策中将公正、合理利用南极非生物资源作为国家在南极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南极进行非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反观中国现状,我国在南极进行了积极的科学考察,对南极科学资源的利用不断深入,对南极旅游资源的利用也蓄势待发,随着国际上南极政治局势的变化和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我国还将对南极非生物资源进行更广范围的利用,但是我国国内相关南极立法的缺失严重影响中国在南极非生物资源利益的维护,尽快建立相应南极立法,对我国在南极的非生物资源活动进行法律规制对改变我国在南极事务中的被动地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基于对中国在南极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要求,文章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在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中采用实证分析法、系统论方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力求做到逻辑演绎与经验实证并重、实践指导意义与理论创新意义并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建立中国的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法律体系提供合理建议。  南极条约体系、联合国及非政府组织是影响南极政治前景的三种最重要的力量,在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问题上,三者都将南极环境保护置于了突出地位。顺应国际背景,各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在对比考察主要南极活动强国澳大利亚、智利、英国国内相关南极立法后,文章在现有的法律规制理论及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对中国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创新性的从立法模式、法律原则及制度构建方面对中国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法律体系进行探讨,着力为我国的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法律规制的形成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以期对未来制定中国的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法律规则有所帮助,以更好的维护我国南极的非生物资源利益并实现南极环境的全面保护,真正实现资源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共赢。

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法律规制;环境保护;立法实践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刘惠荣

2013

中文

D996.9

35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