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简而言之就是农民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并当成商品房向外销售的房屋,这种房屋因为一直未列入我国房地产管辖的范畴而且与我国部分法律规定冲突而备受争议,因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小产权房不能进入正规渠道进行交易,小产权房的隐形市场便在全国大量出现,这体现了法律法规与现实的脱节。小产权房纠其成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包括城乡二元的土地结构和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共同造成的。它的出现是对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极大挑战,集中反映了农村利益团体对其利益的诉求。 小产权房问题涉及国家的土地政策与住房政策,关乎国家耕地保护及居民居住利益保障,关系广大人民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处理小产权房是关涉民生的重要问题。若将小产权房直接界定为非法违反宪法关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平等保护的规定,违背民法的自愿原则和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精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自由交易的规则。如何使小产权房步入合法行列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价值。 小产权房要走向合法最直接的是要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在现实生活中有探索实例,广东省、成都市、山东省这些小产权房较为严重的地区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都进行了各种探索,纷纷出台了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调整,这些办法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与抵押都获得了允许,而且宅基地的的交易更是形成了独有的模式,如重庆市的“地票模式”,山东省德州市的“置换模式”,这些办法的提出为小产权房合法化提供重要条件,但这些方法要想长久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还需要修改我国的现行法律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问题就要建立我国一元土地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土地结构,突破户籍的限制,使小产权房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将是我国法律在面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最佳选择。
小产权房;农村地区;利益的诉求;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刘华义
2013
中文
D922.3
35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