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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328270

我国环保法庭建设及其完善建议

孙文呈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频繁出现的环境问题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环境司法救济一直是近年来国内理论与实践关注的重点,其中,环保法庭的设立作为对环境司法救济探索的显著成果,更是引起了高度的关注。环保法庭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克服现有环境司法审判力量分散问题,是对环境案件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尝试。然而我国环保法庭并没有发挥在其设立之初为人们所预想的作用和效果,作为新生事物面临着种种困境和问题。就此,有人认为环保法庭无需设立,传统审判机构足以应对环境案件的审判工作;也有人认为应当成立更为专业化的环保专门法院进行环境审判工作。诚然,这些想法各有道理,但环保法庭发挥的作用不容抹杀,国家的相关文件中也提出要积极构建环保法庭,体现了对法庭建设的肯定。因此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应当珍惜现有法庭专门化尝试的成果,在积极解决法庭建设所面临困境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环保法庭的建设。  第一部分是我国环保法庭建设现状介绍。首先以贵州省、江苏省、云南省境内环保法庭整体情况为例反映全国环保法庭静态设立情况;其次以贵阳市、无锡市、昆明市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贵阳市环保两庭、无锡市环保法庭、昆明市环保法庭案件受理情况为例客观展现环保法庭成立以来的动态运行情况和对环境保护所做的贡献和价值。  第二部分是我国环保法庭建设面临的困境分析。首先是法庭设置困境,包括法庭设置布局不明晰和法庭设置形式混乱两方面的问题。其次是法庭受案范围困境,包括环境案件范围狭窄和受案范围缺乏统一标准两方面的问题。再次是法庭职能困境,主要从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和服务职能三个角度分析其面临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我国环保法庭建设完善建议。首先在法庭设置方面,就法庭布局而言,纵向布局要与法院级别管辖相协调,在四级法院均进行设置;横向局部要与法院指定管辖相协调,体现对环境系统整体保护特点进行合理设置。就法庭形式而言,应当以独立建制审判庭为设置重点,兼顾其他法庭形式。其次在法庭受案范围方面,要以“直接侵犯环境权”为标准全面受理环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上,采用具体性列举加概括性规定的方式。再次在法庭职能发挥方面,要强化法庭基本审判职能,同时要做好审判职能延伸工作。就前者而言,应当完备环境审判规则,提高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就后者而言,环保法庭要做好与环境司法执行的衔接,通过司法建议、司法教育做好与司法服务工作的衔接。

环保法庭建设;司法建议;受案范围;审判职能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时军

2013

中文

D922.68;D926.2

36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