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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328268

中国刑法中的危险犯研究

张亚男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现代科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等不断出现,法益和社会秩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而便要求刑法提前介入,在危害行为造成实害结果之前便对其进行刑法上的处罚。  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危险犯产生的背景,危险犯中“危险”概念的明确,之后进一步讨论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危险犯概念的相关理论,而得出了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一结论。进而在危险犯概念确定并借鉴其他学者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就危险犯的特征进行了论述。即,危险犯具有法定性、原因特定性、存在相应实害结果以及未产生实害结果这四个特征。第二部分主要对危险犯的形态进行探索,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危险犯的形态不仅包括危险犯的既遂,还包括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危险犯的形态问题是危险犯研究中无法回避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的重要领域,危险犯的刑罚处罚应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危险犯的预备形态应该以不处罚为原则。第三部分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存在立法随意性大,罪刑规定不协调以及有轻刑化必要、立法范围过窄等不足。所以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应该确立危险犯的立法原则,另一方面应该针对这些原则进行具体条文的修改或者增加。应该正确处理法益保护和刑法谦抑的关系,并对过失危险犯等理论在立法上予以重视。

危险犯;刑罚处罚;立法范围;权益保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赵星

2013

中文

D924.36

35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