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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D328188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王艳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预期违约是一种独立于实际违约的特殊违约形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期前违约救济制度有其产生的必然性:社会背景是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要求法律制度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理论基础是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效益和秩序的价值需求,以及经济上的效率违约理论。预期违约制度的宗旨是减少守约方的损失,以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判例法,美国法对该制度的完善更凸显了该制度的效益价值,该制度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创造性地吸收。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引发了学者对两种制度的争论,《公约》对两种制度的有效融合表明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的结合可以相得益彰。我国引入预期违约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合理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作为一个多元法律继受的国家,可以学习《公约》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有效结合,使两种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明晰预期违约的相关基本理论,阐述预期违约的定义和特征,以及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比较评析国内外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不同理论,并从法律分析、价值分析以及经济分析角度阐述了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及国际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优缺点及适用效果,为下文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奠定基础。美国法继承并发展了英国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使预期违约的适用更加灵活,行使更加客观,减损规则也更符合经济效益要求。《公约》在预期违约问题上吸收了两大法系的长处,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的分类方法体现了对大陆法系违约理念的融合。  第三章比较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期前救济制度,总结其优缺点并分析制度差异的原因,反驳了预期违约制度能够被大陆法系期前拒绝履行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吸收的观点。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种制度不能相互取代,以《公约》为例,论证了两种制度能够有效结合,使期前违约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第四章通过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现状的研究,结合我国相关理论及实践情况,分析《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及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冲突,借鉴英美法国家中的预期违约规则,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学习《公约》有效融合两种制度,重构两种制度的关系,消除两种制度的适用矛盾。

预期违约制度;商品经济;诚实信用原则;国际公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胡家强

2013

中文

D996

73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