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的论视角看法律英语的翻译——《工程采购及施工合同的通用条件》节选翻译报告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法律英语的翻译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大量涉及法律内容的文献、合同、合作协议等翻译成中(英)文,以适应经贸外交等事业的需求。如何进行法律英语的翻译工作值得我们探究。由于法律英语翻译工作难度较大,提高法律英语的质量和翻译效率成为当务之急。 功能翻译理论极具翻译指导意义,目的论是其中的核心理论。目的论将翻译从“源语文本”中解放出来,为译者提供了全新的翻译角度。本次笔者选择某公司的《工程采购及施工合同的通用条件》作为翻译对象,以目的论为理论指导,对翻译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本文共分四部分,首先作者对翻译项目进行简单的介绍,主要包括翻译项目的背景、翻译项目的简介和翻译的准备。第二部分介绍功能翻译理论,特别针对弗米尔的目的论。第三部分则是结合目的论的三个原则讲解翻译中的问题。该部分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目的性原则在合同类文本的应用,主要讲求确保译文的语体规范性、准确严谨性和清晰简明性。第二部分则是合同类文本中连贯性原则的应用。第三部分是忠实性原则在合同类文本的应用。第四部分描述了三原则在合同类文本中的关系及指导意义。最后一部分则是翻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获得的经验以及翻译遗留问题。希望通过本次翻译项目的实践和对翻译过程的分析,能对法律英语的翻译加深了解。
目的论;法律英语;翻译效率;功能翻译理论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英语笔译
徐敏慧
2013
中文
H315.9
111
2013-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